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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度新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2-26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为保障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健康运行,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现就做好我市2013年度新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考虑城区和各县市实际情况,按“总量控制,逐步纳入” 的原则进行合理配置,确定新增定点数量。
二、申报流程
(一)医疗机构
愿 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持相关材料(详见附件),于2013年3月1日至3月10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 请,其中,城区(包括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经济区、滨海区、峡山区)的医疗机构,直接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提出书面申请。
(二)零售药店
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持相关材料(详见附件),于2013年3月1日至3月10日向其《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各县市区(开发区)对受理申请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情况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于3月20日前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统一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工作要求
定 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落实材料受理、情况核查等规定,并按时限要求报送材料。市局将对定点医疗机 构、零售药店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及现场审核(复核),在规定限额内且符合定点条件的,确定为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附件:
1、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条件及定点标准
2、潍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样式)
3、潍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门诊申请书(样式)
4、潍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
 
 
   2013年2月25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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