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用人单位: 开展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依法实施监管的重要内容,为增强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社会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潍坊市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局修定了《潍坊市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潍坊市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引导用人单位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展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简称诚信等级评价)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依法实施监管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市及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监察管辖范围负责组织实施。 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全市统一、同步进行。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负责对各县市区诚信等级评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诚信等级评价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遵守就业规定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遵守职业培训、就业准入和技术工种持证上岗规定的情况; (十)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信息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诚信反映和评价;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日常巡查、举报投诉调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重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案件专查和社会保险稽查等检查的结果;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科室(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诚信反映和评价; (四)其他能够提供用人单位诚信信息的来源。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建立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完善用人单位诚信信息管理办法。 第八条 诚信等级评价分为A级(诚信示范单位)、B级(诚信单位)、C级(非诚信单位)三个等级。 第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为A级: (一)自觉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内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制度健全合法,管理行为规范; (二)连续三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书面审查合格; (三)年度内无举报投诉或虽有举报投诉经查无违法行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社保稽查等未发现有违法行为; (四)其他渠道未反映有违法行为,或反映有违法行为经查不属实。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为B级: (一)自觉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内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制度健全合法,管理行为基本规范; (二)当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书面审查合格; (三)年度内日常巡查、举报投诉调查、专项检查和社保稽查等未发现有违法行为,或发现有轻微违法行为但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四)其他渠道未反映有违法行为,或反映的违法行为轻微且已经改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C级: (一)年度内发生重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案件; (二)当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书面审查不合格; (三)年度内日常巡查、举报投诉调查、专项检查和社保稽查等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四)拒不接受询问,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五)拒不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书面审查; (六)年度内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处罚; (七)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 (八)打击报复监察人员、证人、举报投诉人员。 第十二条 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用人单位自我评价、初步评价、征求意见、综合评定、公示、公布的方式和步骤进行。 (一)自我评价。用人单位可通过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dwfhrss.gov.cn)、潍坊市劳动保障监察网站(www.wfldjc.cn)下载,或到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取《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表》,如实填写并报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二)初步评价。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诚信等级评价内容和标准,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格进行初评。 (三)征求意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初评结果分送局相关科室(机构)征求意见。 (四)综合评定。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初评结果和征求意见进行汇总,提出综合认定意见,报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复审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认定。 (五)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认定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公布。认定结果在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力资源市场或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 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于第四季度进行,次年第一季度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纳入潍坊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用人单位诚信评价的等级,作为银行审核贷款时确定贷款风险度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的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监督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评定为A级的用人单位: (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牌匾,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人员可参加本年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先进个人”评选; (二)次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书面审查作为非重点单位,进行网上检查或填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督审查手册》进行书面审查,并免于日常巡查; (三)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资质评定等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守法诚信审核时予以推荐。 第十七条 评定为B级的用人单位: (一)成绩突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人员可参加本年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先进个人”评选; (二)次年日常巡查作为非重点单位; (三)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资质评定等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守法诚信审核时予以通过。 第十八条 评定为C级的用人单位: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除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外,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并将严重违法行为向社会曝光; (二)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资质评定等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守法诚信审核时予以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牌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颁发。用人单位应将牌匾悬挂或摆放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潍坊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办法》(潍劳社办[2005]26号)不再执行。 |